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姓名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