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管理部门印章;
5、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应当首先口头告知当事人,出具处罚决定书,注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