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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动产产权证遇拆迁如何补偿

来源:希系情感

根据相关规定,拆建单位需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多种补偿金。这些补偿金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补助和奖励金,以及房屋装修补偿费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来确定。

法律分析

1、拆建单位会依照相关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

2、一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补助和奖励金以及房屋装修补偿费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

拓展延伸

拆迁后的不动产产权证如何处理?

拆迁后的不动产产权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将产权证注销或作废,以反映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在注销或作废产权证之后,相关部门会发放拆迁补偿证明或其他替代证明,用于确认拆迁补偿的权益。这些替代证明通常会记录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方式等信息。持有者可以凭借这些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补偿款项或其他权益。因此,拆迁后的不动产产权证的处理方式是将其注销或作废,并通过拆迁补偿证明或其他替代证明来维护权益。

结语

拆迁后的不动产产权证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常见做法是注销或作废产权证,反映实际状况。相关部门会发放拆迁补偿证明或其他替代证明,确认拆迁补偿的权益。这些证明记录具体内容、金额和方式等信息,持有者可凭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偿款项或其他权益。因此,处理方式为注销或作废产权证,并通过拆迁补偿证明或其他替代证明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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