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订货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订货合同
供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
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
七、经济责任:
八、其他:
九、供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订货合同
原告:某贸易货栈
被告:某社队企业办
某贸易贷栈与某商业站南城司购销服务处于1981年1981年10月8日签订代理购销合同。贸易货栈委托对方代购加工木托盘7500个,单价8.9元。双方同时口头商定,由贸易贷栈预付周转金1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周转金返还。
1981年12月,将代理购销人改为某社队企业办,交货期限变更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内容和口头约定不变。社队企业办于1982年1月5日,收到贸易货栈所付周转金1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社队企业办曾两次以木材提价等理由,提出调整原合同规定的木托盘单价。1982年9月5日,在社队企业办交付木托盘1697个后,双方书面协议,将尚未交货的木托盘单价变更为9.6元。1983年1月15日双方又书面协议,将尚未交货的4062个木托盘单价,变更为10.3元。交货期限变为同年4月。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再次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周转金1万元整,执行合同完毕,周转金如数返还。”
在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承认合同中规定的木托盘单价,系按每个木托盘扣除成本运杂费后,社队企业办实得组织加工费5角计算,并未考虑到纳税问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社队企业办使用贸易货栈提供的资金,并以贸易的货栈的名义,从事代购代销加工活动。此外,贸易货栈还为社队企业办垫付了购买加工木托盘所用元钉。
至1983年4月,社队企业办因铁路运输原因,未能按期将最后一批木托盘2832个交货。双方经协商至同年6月交货。
1983年5月,某县税务局认为:本合同是购销合同,系临时工作人员王某个人所为,责令王交纳已交货的木托盘所欠工商税2115.78元。临时税275.9元、手续费税82.04元。并追缴王*人所拖欠的其他税款。王不服,就木托盘纳税问题,曾到某地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辩。在此期间贸易货栈两次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本合同系委托代办关系,关非买卖关系,并致函税务部门表示:如需纳税,愿承担木托盘应纳的工商税。
1983年6月30日,某县税务局认定该县南城司信用社一个暂存款户的存款系王某本人收入,强制扣缴上述木托盘税款及相同数额的罚款计4783.36元:王某个人税款及相同数额的罚款计3449.36元;社队企业办认为税务局所扣款项系贸易货栈提供的周转金。并通知贸易货栈出面解决,以保证合同履行。为此,贸易货栈曾多次派人与某县税务局交涉,未能解决。贸易货栈于1984年3月向某区人民起诉,要求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和垫付款计11020.17元。
区认为:本案合同有效,具有加工订货合同的主要特征。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社队企业办所属工作人员中的其他税款问题所致。据此判决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及垫付款。社队企业办不服一审判决,以应确认为代购加工合同,并继续履行为由,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
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应确认为代购代加工合同。该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有关税务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经中级人民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合同继续执行。
2.贸易货栈向社队企业办提供银行担保后,再支付给社队企业办周转金24965.15元,于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二日内电汇。
3.社队企业办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将2862个托盘全部交货,其规格质量和交货验收方式等,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4.已交货的4668个木托盘交纳的工商税、临时税和罚款4783.36元,由贸易货栈承担。
5.尚未交货的2832个木托盘如数缴纳,工商税仍由贸易货栈承担,加工税由社队企业办承担。
6.社队企业办交付2832个木托盘后,贸易货栈应支付给其组织加工费1416元(每个木托盘5角)。社队企业办同意用此款抵应退周转金。
7.经双方核算,社队企业办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还应退还给贸易货栈周转金2033.36元,于1986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8.有关税务问题,双方申请税务机关解决。
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购加工订货合同。纠纷的起因是某县税务局误认为是社队企业办临时工作人员王某个人所为的购销合同,强行扣缴了信用社某一存户的存款。实际上是贸易货栈向社队企业办提供的周转金,虽经贸易货栈多次出具证明,并派人到某县税务局交涉,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这一合同的继续履行。贸易货栈遂向某区人民起诉,请求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及垫款。
经过区人民调查认定,这一合同具有代购加工订货合同的特征,认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社队企业办所属工作人员拖欠税款所致,因此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贸易货栈的周转金及垫付款。这一判决无疑会影响社队企业办继续履行加工订货合同,掐断了它的生产门路,因此社队企业办不服上诉是理所当然的。
中级在二审中,审查了一审判决,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这一合同的性质是代购加工订货,而不是购销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2.贸易货栈和社队企业办在履行这一合同和几个补充协议中,是认真负责的,没有违约行为。唯一的缺点是合同中忽略了纳税问题,应该批评补交。
3.关于税款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在认定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处愿达成了协议;代购订货加工合同继续履行,周转金继续提供,税款及诉讼费双方合理分配,纳税问题双方申报税务机关,贸易货栈撤销了要求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与垫付款的诉讼请求。
代购加工订货合同是我国当前经济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城乡经济交流,促进工商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村生产单位、个体手工业户的加工订货生产都有较大好处。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扶植他们的代购与生产是十分重要的。
加工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
签订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供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需
一、
┌────┬─────┬──┬──┬──┬──┬───────────┐
│
│
│
│
│
│
│
交货时间
│
│ 品名 │ 规格质量 │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
二、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nbs p;
4.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特约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1.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一方因故需变更、中断或废除本合同时,限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通知对方。双方应立即协商,另立协议书。重要产品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由合同管理机关按国家合同规定进行裁定,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另订附件。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开户银行、主管机关各一份。
┌───────────────────┬──────────────┐
│供方:
(盖章)
│需方:
(盖章)
│
│
│
│
│企业照号码:
│企业照号码:
│
│
│
│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
│
│
│
│代表:
(盖章)
│代表:
(盖章)
│
└───────────────────┴──────────────┘
加工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向乙方订购加工一批石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的
1、产品品牌、名称
2、数量及规格
实际数量及规格尺寸,由甲方(石材幕墙班主)提供确定。
3、质量(技术指标)
产品质量必须为优等品,厚度保证在2.8—3cm.为粗糙的荔枝面,人工打磨,颜色为“中国红”,色差要一致,最低要达到90%的色差率,无杂质,无黑点,色度要越深越好,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绿色标准、色泽及感观质量以样品为准,货到现场由甲方、业主、监理共同验收。
4、单价:
每平方210.00元。加工费按每米7元(背倒,异形切割)。
第二条 质量验收:
1、乙方必须在货到前向甲方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格证书,质量等级证书,质量检验报告书,经甲方和业主检验合格后再进入施工场地(可先提供传真件);
2、石材的质量必须符合能适合建筑室内装饰的行业标准.
3、甲方和业主在货到时进行质量、颜色初步验收,查验本条1、的品牌按甲方确定的样品: “中国红”荔枝面。必须达到质量要求 数量(大约): 按图纸甲方提供
第三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
1、实际数量按甲方提供尺寸,货到现场后,实际收方计算为准。
2、运输途中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全部供货完成后甲方一次性补给乙方石材损耗1.2万元。
2、货款支付:
(1)本合同签定后预付定金 10 万元;(大写): 壹拾万元
(2)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后,支付每车材料款90%,不含加工费,扣预付款2万。
(3)余款在石材供完后一次性付清。
3、乙方不负责石材的税票和下车费。
第四条 交货时间
首批货乙方应于 20xx 年 12 月 28 日将货运至甲方施工现场。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新产品检验报告书、新产品等级证书。
2、新产品花色、品种、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施工时间,乙方应付甲方每天1000元违约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质量(增加品种和数量除外),应与乙方协商调整。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如乙方还未加工的部份,乙方应予退货。
第七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申请仲裁机构或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自动失效。
订立合同人: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施工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