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2、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以外,其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所以,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当房屋的产权70年到期以后,会面临下面两种情况: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出让金的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是遇到规划需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于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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