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从法律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旦该婚姻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殊途同归。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就是结婚的当事人受到胁迫。但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期限,则该婚姻无法再被撤销,转化成了有效的婚姻。当然,如果有些婚姻当事人被非法人身自由,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当受骗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此不能按照婚姻撤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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