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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